关于印发镇江市区引领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镇江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5号)精神,现制定印发《镇江市区引领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请各辖市(区)认真抓紧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5日
镇江市区引领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镇江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5号)精神,落实引领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明确相关扶持政策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促进我市普通高校大学生(以下简称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大学生初始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凡2015年1月1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
2.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3.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在校大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申请,填写《镇江市区大学生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6个月以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完税证明、稳定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前2年内的在校大学生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稳定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镇江市区大学生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上签章、录入创业信息系统,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实地查看、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补贴。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上进行记载。
二、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补贴对象:2015年1月1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后,开发岗位并带动就业的毕业前2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
2.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500元,至多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与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在校大学生到经营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材料、1年以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完税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镇江市区大学生初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镇江市区初始创业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4.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镇江市区大学生初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上签章、录入创业信息系统,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实地查看、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补贴。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上进行记载。
三、大学生创业实训补贴
申请大学生创业实训补贴按《关于印发〈镇江市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15〕13号、镇财社〔2015〕25号)文件要求执行。(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对组织参加创业实训,并考核合格的,按核定标准的20%增加培训补贴。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为参训者提供后续创业扶持服务,1年内帮助参训者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再按核定标准30%,给予培训补贴。)
四、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奖励、资助
1.奖励对象:2015年1月1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运营时间不超过2年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2.奖励标准:对评为优秀创业项目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并引入风投机制的,按照风险投资额的5%,给予至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包含已享受的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对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高及市场特别好的优秀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包含已享受的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3.申报材料:(1)创业项目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2) 创业项目计划书(可附专家推荐材料);(3)实施该项目后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4)按评估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4.项目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由申报人向经营所在地(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向园区所在地)所属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初审后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5.审核发放:由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直接将奖励(一次性资助)资金发放给项目申报人。
五、大学生创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毕业前2年内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见习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中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按每提供1人开展创业见习的,给予300元/月的见习补贴(其中50元用于为创业见习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创业见习后实现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再给予6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符合大学生创业见习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规定条件的创业企业向创业示范基地所在地所属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报。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镇江市区大学生创业见习申请表》,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证明,参加创业见习大学生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在校生不需提供)、学历证明(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见习后自主创业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发放: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镇江市区大学生创业见习申请表》上签章、录入创业信息系统,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补贴。
六、其它
1.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5日起执行。
2.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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